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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予以牌证作废的公告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吴冬梅 2026-08-13 0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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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源头管控,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消除报废车上路行驶带来的各类道路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规定,现对我辖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依法予以公告作废。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凡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12日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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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一、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灭失注销),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必须)、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已经丢失的除外),机动车灭失注销业务不可以委托(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三、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还存在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必须)、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的需填写遗失声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程序办理报废注销业务。

四、不予办理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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