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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打非治违重在行动 道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义婷 2023-06-16 16: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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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监管执法“打非治违”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从今年办理的安全监管“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了5例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道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道县应急管理局按计划依法组织对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车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氩弧焊作业人员2名(盘某、何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5月15日,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道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给予其处人民币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道县寿雁镇某某平价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1月11日,道县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第四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道县寿雁镇某某平价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核实举报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店内经营、存放各类烟花爆竹,其中烟花31箱,爆竹108件,小产品25盒(详细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期间有顾客到该店购买烟花爆竹。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我局机关负责人同意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23年2月8日,我局以道县寿雁镇某某平价超市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道县寿雁镇某某平价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给予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道县某某便民烟花爆竹专卖店在其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9日,道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道县梅花镇某某便民烟花爆竹专卖店何某某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当日道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道县梅花镇人民政府、梅花镇棠下村支两委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烟花爆竹店将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梅花镇棠下村三组何某荣一层居民住宅房内,在其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717件,其中烟花242件,鞭炮451件,闪光雷26 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23年1月1日,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店在其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烟花爆竹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道县梅花镇某某采石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道县梅花镇某某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按照该企业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3月份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为“1月份:本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月份: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月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 2023年1-3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制作,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3年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其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道县某某加油站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道县蚣坝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道县某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道县蚣坝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3年3月27日,将上述执法任务移交道县应急管理局处理。2023年4月12日道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裁量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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