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深化“打非治违”的通知》(湘安办函〔2023〕41号)的工作要求,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从各县直部门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8起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动员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坚持“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案例1:黄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矿案
2023年5月,道县自然资源局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时发现,黄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道县洪塘营瑶族乡老何家村2组开采建筑用砂石矿矿产资源,将所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全部销售到四马桥镇周塘营村彭家沙场用于制沙,共计开采12车,每车约15吨,并且收取彭家沙场老板彭某人民币三千元的行为订金。当天,我局对该公司非法开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黄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道县洪塘营瑶族乡老何家村2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作出责令停止开采,处人民币叁千六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3年2月10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道县桥头液化气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气站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道县桥头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道县桥头液化气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刘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3年7月12日,道县交通运输局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时,发现车主兼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鄂A3L1U2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是4.495吨,在道县梅花镇路口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上安装了冷藏保鲜设备,属于冷藏货车。
经查刘某未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道县大溶坝河棉竹源村段挖取河砾石案
2023年6月9日,接清塘镇棉竹源村村民匿名举报,该村段有人非法采砂。接报后,道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会同清塘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小月田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赶赴事发现场。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实违法行为人系清塘镇小月田村2组村民唐某顺租用挖机在大溶坝河棉竹源村段未经批准挖河砾石,共计169.1立方米。
唐某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道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伍拾捌元陆角。
案例5:道县兴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6日,道县应急管理局按计划依法组织对道县兴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柯某春,未按要求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时,柯某春正在车间内从事电焊作业)。7月6日,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道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道县祥霖铺风采内衣厂使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3年2月16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道县祥霖铺风采内衣厂使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经查,该电梯由蒋某律(房主)于2019年5月安装,2022年4月,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检验后,结论为不合格。但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复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直使用至今,于2023年3月再次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道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店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9日,道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店(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潇水中路金龙商业广场负一楼)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营业区7、8号安全出口被上锁,当场下发了《立即改正通知书》。3月10日,道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唐某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2023年7月26日17时11分,唐某行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GA1X05的小型机动车行驶至道县寿富路道县华新大道与新荷路交叉路口时,被道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唐某行的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唐某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道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唐某行作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人民币壹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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