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暴力,受害人需要说“不”
面对暴力,受害人必须说“不”
当受害人因防守反击被认定为“互殴”咋办
且看,永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各打五十大板”的治安案件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蒲某某、何某某夫妇因摆摊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均不得继续在某公园摆摊。2024年6月28日,陈某某接到为培训班发宣传单的兼职,当晚在某公园摆摊发宣传单。蒲某某发现陈某某在摆摊,就回家将事情告知何某某,随后两人骑着摩托车来到某公园。蒲某某来到摊位前挪动广告架和摆摊的桌子,双方发生口头争执,然后何某某上前去推摆摊的桌子和陈某某,又用手抓陈某某的头发,陈某某在后退躲避的过程中也抓住了何某某的头发。此后,蒲某某帮忙拖拽陈某某的右手,陈某某一直拽着何某某的衣领,双方未有其他攻击行为。何某某和陈某某被蒲某某拖拽到公园的过道处。蒲某某放开陈某某的右手,转而去拖拽陈某某的右脚,拖拽一两米之后被路边群众劝阻,三人没有继续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24年7月12日,某县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对蒲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对何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从整个事件的起因来看,陈某某并无过错。虽然陈某某与蒲某某、何某某口头约定均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但该口头约定对双方并不产生事实上和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拘束力,不能成为蒲某某、何某某引发冲突并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某县公安局主张陈某某违反口头协议,存在起因过错,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其次,从冲突升级来看,蒲某某、何某某存在明显过错。陈某某在何某某推搡时采取后退躲避行为,何某某对陈某某推搡之后又用手抓住其头发,其先采取了过激的暴力行为,对陈某某造成了实质损害。针对何某某的持续威胁和攻击,陈某某才实施抓住其头发及后续扭打行为,蒲某某后续实施了拖拽陈某某的右手、右脚等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何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并与蒲某某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再次,陈某某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反应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陈某某抓住何某某头发并与之进行扭打均是对何某某突然的暴力行为的合理反抗,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其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防卫的限度。据此,该院认定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遂作出撤销判决。
蒲某某、何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作出抵抗行为因不具有侵害意图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伤害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能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分析纠纷起因、违法行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我们被打时,该不该还手。”这样的担忧反映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困境,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标准把握僵化的问题,“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处理牺牲的是正义标准。法律不强人所难,执法者不能以上帝视角苛求完美防卫,从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写入正当防卫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强化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正当防卫不应是空中楼阁,而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法律学会“俯身”,普通人才能挺直脊梁。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符伶俐
编辑: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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