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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从“不解”到“履行”,法院释法明理化纠纷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欧阳婷 编辑:义婷 2025-03-28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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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合伙债务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强调“法律释明+情理沟通”,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甲、乙合伙建房期间,甲以个人名义向丙购买砖块,支付大部分砖款后,剩余2.5万元未结清。后甲、乙共同向丙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但因逾期未付,丙将甲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丙同意,法院依法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庭审中,双方情绪激烈:甲对丙之前只起诉自己很不满,说“欠条两人签,凭啥只告我”,故不愿还款;乙辩称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剩余尾款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暂未支付,其无拖欠意图,指责丙“小题大做”,不讲道义;丙则称多次宽限未果,无奈起诉。矛盾升级之际,双方甚至当庭恶语相向。

【法官疏导、案结事了】:

面对剑拔弩张的庭审现场,承办法官迅速采取“冷却+疏导”策略,一方面严肃制止不文明言行,强调法庭纪律;另一方面分别对三位当事人释法说理、纾解心结。面对甲,法官从法律角度释明其共同出具欠条的连带责任,丙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单独起诉甲;面对乙,法官指出“合同严守”是诚信之本,同时从情理出发,肯定二人前期履约行为,并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丙追讨欠款的正当诉求;面对丙,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建议其给予债务人合理履行期限,避免矛盾激化。经过多轮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甲、乙于15日内向丙支付剩余2.5万元砖款。协议达成后,甲个人先主动履行了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或任一合伙人履行全部债务。本案中,丙作为债权人选择单独起诉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甲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向乙追偿其应承担份额。这一制度设计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为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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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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