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主要举报途径
来信:地址是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
来电:0746-5222586
(二)有奖举报奖励范围: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以及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2.向水体非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水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9.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10.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1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12.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1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1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并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的;
16.规模化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粪污处理台账,或未落实粪污综合利用措施的;
17.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18.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19.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3.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媒体曝光或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4.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不明的;
2.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已被相关部门掌握,调查或责令整改的;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4.不在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5.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视情按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之间不同档次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对采取停产限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业关闭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3.对采取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决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4.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
2026年6月18日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
编辑: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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