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桥头镇狮子山村一便利店非法存贮经营烟花爆竹

2026年2月13日,接群众举报,道县桥头镇狮子山村(道县桥头镇某便利店)售卖烟花爆竹产品。道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道县桥头镇人民政府、道县桥头镇派出所开展现场执法。
经现场核实,该便利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储各类型烟花爆竹产品共计96箱。该烟花爆竹产品为道县桥头镇狮子山村7组胡某花存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罚措施决定书》当场予以纠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将胡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该便利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4月29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胡某花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23500)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2:梅花镇一门店非法存贮经营烟花爆竹

2026年2月5日,道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组联合道县梅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道县梅花集市巡查时,发现道县梅花顺利烟花爆竹店后方杂房内存有烟花爆竹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核实,该民房内非法销售(存放)烟花、鞭炮共208箱。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进行扣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5月13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道县梅花顺利烟花爆竹店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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